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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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理王某甲劳动争议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7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王某甲于2024年4月入职被告某公司从事酒店服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甲主张其工作时间为每日17时至次日8时,每月休息2天,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200余元。2025年11月18日,王某甲以某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长期要求超额加班未支付加班费为由,向某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王某甲曾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作出某劳人仲不字〔2026〕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王某甲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加班费14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300余元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被告某公司辩称王某甲系个人原因主动辞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未能举证证明加班事实;部分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或已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围绕仲裁前置程序、时效、经济补偿金、加班费及社保补缴等问题展开。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仲裁前置与时效,王某甲申请仲裁时已提出相关请求,与本案诉请具有对应性,且未超过一年法定仲裁时效。关于经济补偿金,某公司认可未为王某甲缴纳社会保险,王某甲据此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法定情形。按其工作年限及离职前平均工资计算,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余元。关于加班费,王某甲主张每日工作15小时,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体现岗位存在延时值守情形,无法证明每日有效工作时长及具体加班天数。结合某公司证据及酒店服务行业夜班值守的通常用工惯例,在王某甲未能充分举证的情况下,对其14万余元加班费请求不予支持。此外,补缴社保诉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诉讼阶段新增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请求未经仲裁程序,法院依法不予处理。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王某甲与某公司于2025年11月18日解除劳动关系;二、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王某甲支付经济补偿金6500余元;三、驳回王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张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精准的诉讼策略。面对当事人多项诉求,张律师准确界定案件核心,指导当事人收集并提交工作群截图、工资条等关键证据,有效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续及工资标准。在庭审中,张律师针对被告关于“个人原因辞职”及“加班费无依据”的抗辩,敏锐抓住被告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致命漏洞,成功将案件焦点引导至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上。同时,张律师向当事人充分释明加班费举证责任及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风险,合理管理客户预期。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确认解除劳动关系及6500余元经济补偿金的胜诉结果,最大化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北京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同时还面向客户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358915L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358915L 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