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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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代理安保义务纠纷案获赔

发布者: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44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5年8月,死者徐某乙(时年69周岁)通过微信群报名参与某旅游公司经营的漂流项目。8月9日,徐某乙与张某癸等人乘坐曲某壬驾驶的某AXXXXX客车前往景区。众人用过午餐后开始漂流,过程中徐某乙与张某癸乘坐的皮划艇发生搁浅,徐某乙在下艇推船时突发意外。经某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乙符合急性心肌缺血致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事后,经某科学院鉴定中心确认,原告李某甲、李某乙系徐某乙的生物学子女。为维护合法权益,李某甲、李某乙在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赵某丁律师的代理下,将某公司、某旅行社、某旅游公司及曲某壬、张某癸、赵某子、徐某丑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58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各方主体的责任划分及安保义务的履行程度。某旅游公司辩称,其已在显著位置张贴须知并口头提示,死者隐瞒年龄及疾病应自担风险,且事发后及时施救。某公司辩称事发地非其经营区域。某旅行社辩称未参与组织。法院审理认为,漂流项目危险性较高,某旅游公司虽树立部分警示牌,但不足以引起游客高度注意,且未提前核实游客身份信息,未能有效制止超龄游客参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徐某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对自身健康状况全面评估,且在搁浅时违规下船推船,增加了风险。徐某丑作为活动群主及组织者,盲目接收广告并自行编辑放宽年龄限制,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合理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鉴定费等共计49万余元,另支持精神抚慰金3.5万元。在责任划分上,某旅游公司承担60%责任,徐某乙自身承担30%责任,徐某丑承担10%责任。某公司、某旅行社、曲某壬、张某癸、赵某子不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某旅游公司赔偿李某甲、李某乙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32万余元;徐某丑赔偿5.4万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赵某丁律师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首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顺利完成死因及亲属关系司法鉴定,夯实了原告的主体资格与索赔基础。其次,在庭审中精准剖析各被告的法律关系,敏锐指出某旅游公司在游客身份核实及风险防控上的重大疏漏,有力反驳了被告的免责抗辩。赵律师策略得当、庭审表现优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化的赔偿权益,充分体现了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价值。

【业务领域】 北京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同时还面向客户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358915L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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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0000MD0358915L 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