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徐某乙家属李某甲、李某乙起诉某漂流公司、某旅行社等主体。徐某乙在某漂流公司经营的景区参与漂流时,因皮划艇搁浅下船推船发生意外死亡。鉴定死因为急性心肌缺血致循环功能障碍。一审法院认定某漂流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责任,徐某乙自担30%责任,活动组织者徐某承担10%责任,判决某漂流公司赔偿32万余元。某漂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某漂流公司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比例划分是否合理;其他主体是否应承担责任。赵律师在二审答辩中指出,某漂流公司虽张贴告示,但未落实年龄核验,放任超65周岁且患有禁忌疾病的徐某乙参与高危项目,形式提示不能替代实质核验,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赵律师针对上诉人提交的关于死者饮酒的新证据,从证据真实性及关联性角度予以有力反驳,指出饮酒仅为诱因,景区管控缺位仍是主因。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某漂流公司未尽身份核验及劝阻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但徐某乙自身疾病死亡应负主要责任。最终法院纠正一审责任划分,改判某漂流公司承担40%次要责任,赔偿李某甲、李某乙各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21万余元;维持徐某承担10%责任的判项。驳回某漂流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律师价值】
赵律师在二审中精准把握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针对上诉人“已尽提示义务”的抗辩,犀利指出“形式提示不能替代实质核验”的核心逻辑。通过梳理景区运营漏洞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有力驳斥了对方推卸责任的企图。同时,妥善应对二审新证据,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最终成功促使法院判令景区承担40%赔偿责任,为当事人争取到21万余元赔偿款,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能力。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