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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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张律师代理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46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郭某与被告陈某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1月12日期间,陈某通过某烤肉叫货微信群向郭某订购烤肉食材,合计发生货款5万余元。期间,陈某已向郭某支付货款4万余元,尚欠1万余元未支付。2024年1月18日,郭某在微信群中要求陈某结算尾款1万余元。同年2月1日,陈某回复称年后再付。2024年4月9日,郭某再次催要货款,陈某回复称目前资金紧张,仅有一百余元。此后,陈某一直未能支付所欠货款。郭某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张某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某偿还货款1万余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陈某经法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陈某尚欠原告郭某货款的具体数额。原告郭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送货单、微信转账记录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被告陈某未到庭质证。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法院确信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万余元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告主张的欠款数额为1万余元,属于依法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裁判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被告陈某未按约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某支付货款1万余元;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九十余元、公告费四百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张律师展现了扎实的专业功底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缺席、仅凭微信记录维权的困境,张律师精准梳理了微信群聊记录、送货单及转账凭证,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成功证明了事实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及欠款数额。在诉讼策略上,张律师指导当事人合理主张权利,主动将诉求金额调整为整数,既体现了对当事人权利的合法处分,又提高了法院采信度。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表达清晰,有效弥补了被告缺席带来的事实查明障碍,最终助力当事人顺利胜诉,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业务领域】 北京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同时还面向客户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358915L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358915L 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