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于2026年1月20日通过某商店招聘平台入职,担任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品牌门店运营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固定底薪六千元及业务提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孙某在职期间接受某商店与某公司的统一管理,执行每日八小时工作制及每周单休制度,法定节假日亦正常出勤,考勤记录由某考勤平台系统截图佐证。其劳动报酬由某经贸公司统一发放并代扣代缴个税。孙某主张三被告分工协作,构成关联企业混同用工。2026年5月,公司负责人王某甲单方提出将底薪减半,孙某明确拒绝后于5月30日被迫离职。孙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某商店、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三被告连带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六千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万余元以及工作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合计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三被告是否存在财务与用工高度混同的情形,孙某与某商店、某公司之间是否依法成立劳动关系;二、在混同用工背景下,三被告是否应当对孙某的各项诉求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孙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各项加班费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的具体计算标准、事实依据是否充分,以及公司单方降薪行为是否构成变相逼迫离职的违法解除情形。
【裁判结果】
本案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某商店于2026年8月12日一次性支付孙某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8万元;二、所有原被告对本次用工再无其他争议,各方以本次调解协议为最终调解结果,孙某不得再追究三被告各项责任。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孙某承担。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2026年8月12日,某商店已当场履行完毕1.8万元的支付义务,本案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律师价值】
周某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调解策略。面对原告主张的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及多项高额索赔,周律师迅速梳理三被告的财务与用工边界,精准识别原告证据链条的薄弱环节。在庭审中,周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与法律适用分析,有效降低了被告方的败诉风险。同时,周律师积极发挥沟通桥梁作用,引导双方理性评估诉讼成本,最终促成以1.8万元一次性了结全部争议的调解方案,不仅为客户挽回了潜在的重大经济损失,更实现了纠纷的实质性化解,维护了企业的正常经营秩序。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