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邢某与被告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签订《就业指导咨询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提供核心就业指导咨询服务,承诺推荐原告从事风力发电运维、光伏发电运维、变电站运维、智能电网运维、充电站运维等岗位。原告依约交纳服务费5.9万余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将原告编入某班,组织了系统教学,原告全程参与并考取了高压电工证等职业资格证书。然而,被告始终未能按合同约定将原告录用并直签至上述约定岗位。原告遂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服务费5.9万余元及住宿费二千元、考证费六千元,共计6.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未完成服务内容,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被告返还服务费5.9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被告某公司不服,以已全面履行培训及推荐义务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一、被告是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行为;二、被告是否应当全额返还服务费。
上诉人某公司主张,其已严格履行四百余课时的培训义务,原告获得了专业知识与技能证书;同时,其长期向原告推送岗位信息并推荐了地铁相关岗位,原告已实际入职,就业目的已阶段性实现。因此,一审判决全额返还服务费违反公平原则。
被上诉人邢某则辩称,被告并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录用并直签义务,其合同目的根本未能实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形成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案涉合同签订的最终目的系为达成就业,而合同目的最终未能实现系上诉人原因所致。关于上诉人主张原告考取职业资格证书不应全额退费的抗辩,法院认为上述证件考试系被上诉人另行单独缴纳的费用,且一审时原告对考证费单独提起的诉求未获支持。关于上诉人主张已推荐原告入职地铁岗位的意见,因原告予以否认且上诉人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原告一直催促询问入职时间、上诉人表示项目延期等事实,足以认定上诉人并未履行推荐义务,未实现就业目的。综上,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四百余元由上诉人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杨律师作为被上诉人邢某的代理人,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在诉讼策略上,杨律师精准把握“服务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这一核心,直击对方未落实“录用并直签”关键义务的违约本质。在庭审与证据组织方面,杨律师巧妙利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戳穿了上诉人“已推荐入职”的虚假主张,证明其项目延期、未履行推荐义务的事实。杨律师的专业判断与出色庭审表现,成功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全额退费的一审判决,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