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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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代理共有纠纷案部分胜诉

发布者: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孙某甲与丈夫徐某庚育有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徐某戊、徐某己及徐某辛等子女。徐某庚与徐某己先于孙某甲去世。自1998年起,孙某甲与徐某辛长期共同居住生活,由徐某辛及其妻子刘某甲负责日常起居照看。其他子女仅在年节探望。2025年10月,孙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方聂某甲与刘某甲达成赔偿协议,约定赔偿25万元。聂某甲当日支付15万元,剩余10万元由某保险公司后续赔付。实际履行中,保险公司向徐某辛账户支付18.4万余元,刘某甲向聂某甲返还8.4万余元,实际获赔合计25万余元。五原告起诉要求平分25万元,后变更诉请要求分割全部25万元。被告辩称其对老人尽了全部赡养义务并操办丧葬事宜支付3万元,不同意平分。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案涉25万元款项的法律性质如何认定,是否属于遗产及分割范围;二是案涉款项应当如何依法合理分割,各当事人应占的具体份额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25万元系交通事故死亡后赔付的综合性款项,包含丧葬费与死亡赔偿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遗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扣除3万元丧葬费后,剩余22万元为死亡赔偿金,归全体第一顺序近亲属共同共有。刘某甲作为儿媳非法定近亲属,无分割权。在合理分割方面,共有财产分割应秉持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徐某辛长期与母亲共同生活,承担主要日常照料义务,其妻子刘某甲的协助照料亦归属于徐某辛的整体付出,故徐某辛应分得较多份额。其他五原告仅作阶段性探望,属辅助性赡养。综合考量,法院判决:22万元死亡赔偿金由徐某辛分得12万元,五原告各分得2万元;徐某辛、刘某甲共同支付上述分割款项。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家事纠纷的审理不仅是财产分配,更是对家庭伦理的价值引领,差异化裁量既肯定徐某辛躬身尽孝的行为,又兼顾家庭伦理与公平正义。

 

【律师价值】

赵律师与杨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死亡赔偿金非遗产的法律性质,明确儿媳无分割权的法律界限,有效阻断对方平分诉求。庭审中,律师通过详实证据还原被告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及全额支付丧葬费的事实,将法理与情理深度融合。律师成功引导法院适用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促成差异化分割判决,不仅最大化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更彰显了司法对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行为的褒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业务领域】 北京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同时还面向客户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358915L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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