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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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谭律师代理变更抚养关系案胜诉

发布者: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时间:2026年09月22日 35人看过 举报

2026-09-22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祝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于2019年生育一女于某甲。2025年12月,双方协议离婚,约定于某甲由于某直接抚养,祝某每月支付100元生活费,医疗与教育费双方各半承担,祝某可随时探望。2026年春节后,于某要求祝某母亲搬离其住所,不再由其协助照顾孩子,并向祝某发送《探望权行使协商告知函》,对探望的时间、频次及地点等进行规范。祝某认为,于某单方破坏离婚时的抚养安排,以严苛条件限制探望实质剥夺其亲子接触权利,且于某存在家暴倾向、工作繁忙无暇照顾孩子。相比之下,祝某作为大学教师时间灵活,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遂诉至法院,请求变更于某甲的抚养权,判令于某每月支付1万元抚养费并承担一半医疗教育费。

于某辩称,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要求祝某母亲搬离系正当行使居住权;探望方案合理适度,未剥夺祝某探望权;自身性格稳重、收入稳定,其退休母亲已协助照料,抚养条件优越;祝某主张的家暴缺乏证据。于某请求驳回原告诉请,并主张将抚养费增至50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于某要求祝某母亲搬离及规范探望方式的行为,是否构成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事由。

二、祝某主张于某存在家庭暴力倾向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据是否充分。

三、变更抚养权是否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祝某是否具备更优越的抚养条件。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并未将祝某母亲协助照料作为抚养权归属的前提条件。于某要求祝某母亲搬离属正常行使居住管理权,不构成对协议的违反;其出具的探望方案系对探望权的合理引导,未实质性剥夺祝某的探望权,报警行为亦属维护抚养秩序的正当方式。关于家暴主张,祝某提交的报警回执及病历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无法认定于某存在家暴行为。

在抚养条件方面,于某甲自父母离婚后一直随于某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秩序与情感依赖。于某有稳定收入,其母亲已协助照料,抚养条件并未明显恶化。祝某虽具备教师职业优势,但抚养权判定应综合考量子女的生活连续性和情感稳定性。在现有抚养秩序未出现明显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维持现状更符合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综上,祝某的诉请不符合法定变更情形。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祝某负担。于某主张增加抚养费属另一法律关系,可另案主张。

 

【律师价值】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谭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首先,在策略制定上,谭律师精准把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法定要件,确立“维持现有稳定生活环境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抗辩核心。其次,在证据组织与庭审表现方面,谭律师通过梳理离婚协议的书面效力、孩子长期生活轨迹及奶奶协助照料的客观事实,有力反驳了原告关于“口头约定”及“家暴”的无端指控。最后,谭律师妥善安抚客户情绪,引导其理性应对探望权争议,最终成功说服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圆满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与孩子的稳定生活。

【业务领域】 北京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承办各类民事、刑事、经济、行政、劳动等诉讼、仲裁、非诉案件;同时还面向客户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吉林-长春
  • 执业单位: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31220000MD0358915L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
31220000MD0358915L 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医疗纠纷、刑事辩护、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