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彭某于2010年7月入职某公司,双方于2018年12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彭某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驻各外包地,某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岗位。彭某入职后多在异地项目工作。2025年底,某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薪酬管理办法,并出台实施细则,规定长期外派及辅助岗位人员考核绩效工资系数按0计算。2026年2月,某公司因机构调整撤销彭某原岗位,通知其调至新疆某项目部工作。彭某拒绝调岗,双方多次沟通未果。2026年3月19日,彭某向某公司发出被迫离职通知书。随后,彭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某公司支付工资差额3800余元、经济补偿金12.5万余元、未休年假工资5.2万余元及律师费六千元等。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第一,某公司单方调岗及依据新规降薪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从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工资差额;第二,彭某主张的多年未休年假工资是否超过仲裁时效,以及具体应支持的金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自2010年7月至2026年3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调岗系因原岗位撤销,且薪酬调整经过民主程序,程序合法,彭某主张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未休年假工资,法院认定2021年至2023年的诉求已超过一年仲裁时效,但2024年及2025年的未休年假工资按日平均工资290余元及300余元计算,共计1.1万余元应予支持。律师费诉求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彭某未休年假工资差额1.1万余元,驳回彭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某公司负担。
【律师价值】
周某在本案中展现了专业的劳动争议处理能力。面对某公司复杂的调岗降薪及规章制度,周某精准梳理证据链条,重点突破未休年假工资的诉求。在庭审中,周某针对仲裁时效问题据理力争,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2024年及2025年未休年假工资补偿。同时,周某在确认劳动关系等基础诉求上稳扎稳打,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扎实的法律功底与出色的庭审应变策略。
北京市中盾(长春)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