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结婚后,男方父母出首付,帮助年轻夫妻买房,一般房子都是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或年轻夫妻双方名下。无论把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基于该不动产属于婚后所得且夫妻另一方参与支付剩余款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这个房子是儿子、儿媳共同共有的房产。
对于父母出资的部分,法律有明确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法律对婚后买房父母出资部分的定性是分情况看待。
情况一: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如果在购置房屋前,父母与儿子、儿媳订立书面合同,明确首付款是赠与或借给儿子一人或年轻夫妻二人,则法律尊重父母意愿,以合同约定为准。
情况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赠与合同中明确只赠送给夫妻一方的,则视为夫妻个人财产。
但现实中,往往父母是想单独赠与儿子一人,又不好意思大张旗鼓地以明示的方式明确这一点,怕伤感情,所以并没有事先签订赠与合同。
那是不是没有赠与合同,法院就以上述法律的规定,将首付款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呢?
不是的。
除明确的赠与合同外,司法实践中,法院会通过出资过程中相关的外观行为加以综合认定。比如以房产证登记的姓名为判断依据。
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儿子一人名下,法院会认定该首付款是赠与儿子一人。万一年轻夫妻日后感情不和闹离婚,首付款部分是认定为儿子的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但房子的产权及增值收益部分,仍是年轻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房产是登记在儿子、儿媳两人名下,则法院会认定该首付款是赠与年轻夫妻二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父母出首付买房,房子登记在谁名下,大有讲究,不可大意,以免事与愿违。
如果父母帮子女出首付款,但又不想白送,而是希望年轻夫妻日后要偿还的,最好事先与年轻夫妻二人签署书面的借款协议。否则,日后若想主张这部分债权,就会面临举证困难的问题。而法律的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力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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