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张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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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应如何认定

作者:滁州张帅律师时间:2023年07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82次举报
2023-07-18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道是他人实施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收益而进行掩饰或者隐瞒,其中的掩饰、隐瞒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三)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

  (四)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律师补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于上游犯罪的事后帮助犯,没有上游犯罪取得财物,就没有本罪可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一般比上游犯罪小的多,故本罪的量刑对上游犯罪具有依附性。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的数额和次数是认定 “情节严重”的两个主要标准,体现出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收赃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司法精神。在认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次数”时,应当主要把握犯罪对象是否具有同一性及犯罪主观故意是否具有概括性。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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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律师,中共党员(2010年入党),有多年法院、律师工作经历,办理大量民商事、刑事案件。安...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5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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