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英于2020年5月11日发生交通事故,对方全责,马*英伤到小腿,因为对方车辆是外地,非本省,保险公司也是外地的,加上马*英年龄70岁,但是依然从事养殖行业,故委托我们来处理其案件。
经过司法鉴定所鉴定,马*英的损伤误工期为130日、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60日;
虽然不够伤残,但是马*英受伤事实存在,承受得痛苦也真实存在,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最终法院支持了3000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5条
第二十五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可以参考下列标准:
(一)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轻微伤害,不支持赔偿权利人的精神抚慰金请求;
(二)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三)公民身体权、健康权遭受的伤害已经构成伤残等级,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结合受害人的伤残等级确定,一般不低于5000元,但不能高于80000元;(依据相应伤残等级,按照每个级别递减10%计算)
(四)造成公民死亡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一般不低于50000元,但不得高于80000元。
案件有其他特殊侵权情节的,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可以不按上述标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