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及公平责任
因见义勇为遭受损害的责任承担,具有“ 顺序性”,首先依照第一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不能使用第顺位规则,依照第二顺位的规则承担责任。同时须注意:即使见义勇为失败(如未达预期结果),对公平责任的承担不产生影响
1、第一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
1)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 与此同时,也“可以”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2、第二顺位的责任承担规则: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受益人承担公平责任,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