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 执业资质:3134000**********

  • 执业机构: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4日|分类:婚姻家庭 |288人看过


被继承人死亡时,下列七类人(或者胎儿),属于(或者“相当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或婚姻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互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父母包括: (a)生父母(婚生父母与非婚生父母); (b) 养父母;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须注意:

1)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11条第二款]

2)生父母对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子女包括: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 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③

 

须注意: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第11条第一款]

2、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9 )

 

5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55 )

 

6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 此种情形下,代为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