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死亡时,下列七类人(或者胎儿),属于(或者“相当于”)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1、配偶。合法婚姻关系中的配偶双方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同居关系、婚姻被宣告无效或婚姻被撤销的双方当事人互不享有继承权)
2、父母。父母包括: (a)生父母(婚生父母与非婚生父母); (b) 养父母; (c)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须注意:
1)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条第二款]。
2)生父母对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亲生子女不享有继承权
3、子女。子女包括: (a)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 (c) 养子女; (d)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③
须注意:
1、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条第一款]。
2、养子女对生父母不享有继承权
4、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无论其是否再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民法典》第1129 条)
5、胎儿。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民法典》第1155 条)
6、作为代位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民法典》第1128条第-一款)。 此种情形下,代为继承人的地位相当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