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的婚前财产(《民法典》第1063条)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民法典》第1063条)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
3、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民法典》第1063条)
4、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除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以外,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为该子女个人所有[《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款]⑥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0条]
6、军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属于复转军人的个人财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1条]
7、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除离婚时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可以认定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