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90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所谓“一方生活困难”,包括: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2) 离婚后没有住处。
3)缺乏生活的自理能力,又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的(如瘫痪在床;再如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履行扶助义务的方式包括:
1)将其房屋所有权移转给对方或者在其房屋上为对方设立居住权。
2)一次性或者定期支付一定的金钱、 财物。
3)承担照顾对方生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