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有效婚姻,必须完全符合下述“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
一、实质要件
1、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目前不承认同性婚姻)
2、双方自愿达成结婚的合意(婚姻自由)
3、须达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4、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不得重婚)
5、双方不得是直系血亲(没有代数的限制)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形式要件
1、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于完成结婚登记时,确立婚姻关系(《民法典》第1049条)
2、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1049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条]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049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 第六条 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