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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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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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27日|分类:债权债务 |663人看过

(一)通缉犯、服刑犯。

(二)担任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未满三年的。

(三)未满18周岁及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六)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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