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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寄存人怎样支付保管费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4日|分类:合同纠纷 |302人看过

 一、保管合同寄存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权利:

  1.保管期届满,领取保管物。

  2.无保管期限的保管物,寄存人(委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3.索赔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二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寄存人怎样支付保管费

  法律快车提示: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法是:

  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

  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

  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三、寄存人可以随时领走保管物吗

  可以。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间的,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保管合同约定了保管期间的,事出有因,寄存人也可以领取保管物。这是寄存人的权利,同时又是保管人的义务,即保管人得应寄存人的请求,随时返还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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