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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代通金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10月13日|分类:医疗纠纷 |1023人看过

   一、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三种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上述三种情形属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情形并不是必须支付代通知金,而是由用人单位选择,既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也可以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以上述三种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相当于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代通知金。

二、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由此可见,代通知金的标准按照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即代通知金的金额没有上限。而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三、代通知金与赔偿金的关系

两者不可兼得,原因是一个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代通知金适用的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在用人单位用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代替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的程序时,要额外支付的款项。

从以上的规定可知,赔偿金是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而代通知金是在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才发生的款项。一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可能既违法又合法,所以代通知金与经济补偿金不能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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