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规定了两种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方式。其一是卫生行政部门(卫健局)移交鉴定,其二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两种启动方式的具内容如下。
第一,卫生行政部门移交鉴定。发生了重大医疗过失行为且具有人身损害事实是该方式的启动前提,启动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具体有两情形:
(1)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
(2)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医患双方的一方或双方)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
以上两种情形还都必须具备一个条件,即卫生行政部门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第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这是指对于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虽然对医疗损害事实及其形成原因、损害程序、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序等未能达成共识,但是双方同意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方式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对医疗事故争议,医患双方不提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而是自行协商解决;
(2)由医患双方共同书面提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3)医患双方按照医学会的要求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病历资料、实物等;
(4)接受医学会的调查、询问,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除上述两种情况之外,还有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的委托鉴定。如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为了查清事实、确定因果关系和法律责任,可以申请人申请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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