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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被执行人之公司股东的情形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23日|分类:股权纠纷 |449人看过

生活中我们时常遇到公司欠款,并且没有财产可供偿还欠款,但是公司股东、出资人有财产能够偿还的情况,此时我们可以考虑能否追加他们为被执行人。

而追加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一般有三种类型:(一)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二)追加抽逃出资股东;(三)股权转让情形下追加相关责任主体。

在瑕疵出资中有两种情况,一种若出资义务已经届满而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我们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直接以瑕疵出资为由追加。另一种若出资义务尚未届满而股东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此时可以看是否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若符合加速到期的情形,同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予以追加。

对于追加抽逃出资股东,要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相关材料,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即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在证明存在此四种情况下,可以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

对于股权转让情形下追加案件,一般情况下若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已经届满而转让方瑕疵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后未及时返还,原则上会追加转让方,但在例外情形下可能追加受让方。对于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尚未届满时追加何者尚未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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