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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67人看过

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一、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有哪些

1、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二、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怎么防范

1、订立合同前应尽可能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有关信息。订立合同前应对对方的经营范围、资信状况以及近期的经营业绩、商业信誉进行必要的考察,如当事人自己进行了解有困难,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部门进行查询,并且可以通过对方同行业或相关企业进行了解或委托律师作尽职调查。

2、对代理人签订合同应对其代理权进行了解。对于对方业务员或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其单位订立的合同,应注意了解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授权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对非法定代表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应了解其是否具有代表权。

3、注意提高具体业务人员及领导人的素质。应注意提高业务人员及领导人员的业务能力及素质,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情况切实反映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4、合同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并使用比较标准的合同范本或采用自己一方提供的范本。

5、买受人收货时应尽量要求其在送货单上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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