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现了婚姻法的法典化回归,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构成的一种制度。婚姻自由是其基石,也是其核心立足点。但任何自由都不是绝对的,必然会受到相应规则的限制。在踏入婚姻生活之前,在经营婚姻的过程中,甚至在缘分即将走到尽头的时候,多了解些法律知识,夫妻相处起来才能多些理解、理性、体贴、支持,婚姻关系才能经得起风雨的考验。
婚姻家庭关系内含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特有的伦理性、人文性及财产性等特点,人身关系成为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主要和基础关系,财产关系则是人身关系引发的法律后果。对其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保护,即是对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保护。
身份权益的基础保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主体身份权益的保障,主要体现于夫妻、亲子、祖孙、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关系中,其对应的民事权利分别为配偶权、亲权或监护权、其他亲属权。保护上述权利,成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追求与立法基点。
首先,应理清身份权益保护的路径。针对配偶权、亲权或监护权、其他亲属权的保护,应优先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范,以发挥其规范统领的作用。
其次,应注重相关民事法律规范的有效配置。围绕亲权或监护权的行使与保护,除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范外,尚需适用民法典总则编关于监护的有关规定,以实现婚姻家庭内、外监护规范的有效衔接,共同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监护的人性化、伦理化与社会化。
婚姻家庭内的监护,是指由婚姻家庭成员即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婚姻家庭外的监护,则是指由婚姻家庭成员以外的个人、组织担任监护人的监护。尽管婚姻家庭内、外的监护人的选任顺序、程序要求等有所不同,但监护职责是相同的。
婚姻家庭内、外的监护虽然监护人有别,但其监护人的选任却可通过法定监护指定监护、意定监护、遗嘱监护的形式予以实现,进而实现被监护人利益的最佳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