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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居住权的定义

发布者:安徽厚章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12月07日|分类:债权债务 |1180人看过


一、居住权的概念(《民法典》第366)

居住权的概念

法条:《民法典》第 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说明: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①属于用益物权;②属于人役权;③以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为客体:④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因此,原则上不包含“收益”权能;⑤具有一定的专属性,《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二、居住权的设立规则(《民法典》第368条与《民法典》第371)

居住权的设立

法条:①《民法典》第368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想等级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②《民法典》第371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规范内容:

在住宅上设立居住权,系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居住权设立的要件有三

①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居住权合同或者遗嘱)有效

②让与人(设立人)对住宅(不动产)拥有相应的处分权

③办理完毕设立登记(采登记生效主义)

几点说明:

①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系无偿行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让与人无处分权的, 受让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时,亦可善意取得居住权      

特别提示: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的物权变动规则

 ①《民法典》第368条与第371条规定的是通过法律行为设立居住权的规则,需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以登记作为居住权设立的必要条件

②在《民法典》第368条与第371条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不通过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的情形。非基于法律行为取得居住权(如通过生效离婚判决取得居住权),即无须办理登记

 ①乙对甲所有的A房屋取得居住权,系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适用《民法典》第368条,适用《民法典》第229;②根据《民法典》第229条的规定,无须为乙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自离婚判决生效时,乙得对A房屋的居住权。

三、居住权的内容(《民法典》第369条与第370)

居住权的内容

主体

居住权人(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居住权人的必要家庭家庭成员如配偶、末成年子女,亦可享有居住权)

客体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包括占用范围内的基地使用权及附属设置)

权能内容:

① 占有使用权能。居住权人为生活居住需要有权对住宅占有、使用权

② 原则上无收益权能,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遗嘱另有特别载明的除外。《民法典》第369条规定:“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容 。”

③ 无转让权能。《民法典》第369条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役权 (servitates)附着于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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