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补偿性违约损害赔偿
范围:当事人-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民法典》第584条)
限制:①可预见规则。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 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民法典》 第584条)
②减损规则。(a)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民法典》第591 条第一款)。(b)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民法典》第591条第二款)
③过错相抵(混合过错)。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民法典》第592条第二款)
④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 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