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
《民法典》第580条第-款规定:“当事人一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 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民法典》第580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规范内容:
①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若具有《民法典》第580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合同债权人“不得”请求合同债务人承担“实际履行”的违约责任
②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非金钱债务,具有《民法典》第580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且因此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日的的, 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包括违约方)有权诉请法院或者申请仲裁机构裁判解除该合同。该合同被裁判解除的,不影响违约方应当当承担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