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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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与继女之间有抚养权吗

作者:马健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86次举报
2023-05-22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由于该继女在其母再婚时,已19岁属于成年人,虽然她与继父及母亲共同生活达五年半,但她与继父之间不产生抚养教育关系,也即不存在扶养关系。因此,继女无权继承继父的遗产。

  再婚家庭的抚养权相关知识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监护责任与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即使离婚约定由一方自行抚养孩子并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另一方对孩子依然有监护责任。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随着姻亲关系形成了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民法典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父或继母应当承担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监护抚养责任。当拟制血亲关系失去基础,生母与继母都是孩子的第一顺序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生母没有与孩子共同生活的期间宜以给付抚养费的形式承担监护责任。

马健律师,党员,“国家211重点大学”法学学士,马健律师法学理论基础深厚,性格沉着稳重,做事雷厉风行。擅长于刑事诉讼辩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江门
  • 执业单位:广东侨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720********61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
广东侨都律师事务所
1440720********61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工程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