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规定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规定到目前为止,依然有效,但是由于是部门规章,违犯后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但上述情形均可能对合同的实际履行造成重大影响甚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提前终止,甚至因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使合同无效,因此应尽量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