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租赁物计租方式
计租方式直接会影响到租金的单价和总额、支付的方式和频率等,甚至在双方因租金问题出现纠纷后,还可能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出租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地描述清楚租赁物的名称或品牌、型号规格、状态、珍贵程度等等,即以准确、详细、全面的书面文字形式,将租赁物“特定化”。出租人与承租人在确定了租赁物的以上信息之后,应在确认书上进行签字确认,且应当就租赁物的租金计算单价和租期的时间单位进行约定,不宜整体对租金做约定,以免后期取证及租金收取出现不便。
从出租人一方考虑,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增加一项条款:“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同意:在合同约定到期而承租人又不再续租的情况下,若在约定的到期日租赁物未归还完毕,租金将持续计算且在该段时间内租金计算方式为******,租金支付方式为******,直至租赁物全部完好交付出租人时为止”。
二、明确租赁物的赔偿单价和赔偿的计算方式
在租赁合同约定中,尤其在工程材料类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不应简单地将租赁物损坏赔偿表述为“按市场价赔偿”,应当尽可能地以清晰、准确的数字和计算方式来表述。
在特殊设备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会提供多余的配件、附属物品,这时就承租人而言,应当尽可能地要求这些附属物不退还、不赔偿。在租赁物减值的情况下,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通过修缮、维修等方式以恢复原状,以保持租赁物的原始性、完整性。
三、明确付款人或收款人及财务发票问题
建设工程项目中,常有承租人以项目部印章来迷惑出租人,借此以显示项目真实性和自身实力,而在后期发生纠纷之后,由于项目部印章本身的不规范,其设立单位完全可以从合同效力、不构成表见代理等多个角度来进行抗辩,会给出租人造成经济损失。
随着2019年个税新规的实施,国家金融系统加大了对于个人收入监管的力度。自然人个体作为出租一方,其可能面临着财务成本增加的可能性。在合同签订时,建议承租人在考虑财务成本之后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出租人出具正规的财务票据。
四、明确转租及物权变动时的优先权问题
作为承租人来讲,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首先应考察出租人是否为租赁物的合法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则应查验其与所有权人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是否有“同意转租条款”,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应争取在签订合同时,自己一方具有再转租的权利;当然,此后如有再转租行为,承租人应当积极履行监督第三人的义务,避免租赁物毁损、灭失。
当租赁物的物权归属发生变动时,承租人一是要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出租人在办理租赁物买卖、抵押、交付、占有改定等未来可能对租赁物使用产生影响的过程中,要求自己合理使用、持续使用的权利。二是要尽可能明确一旦发生上述情形,对于已交付租金的退还、约定其直接转付新的所有权人等内容的相应条款。三是对于一些比较重要的租赁物,比如在热门商圈附近从事经营活动的门面房,承租人还应当积极在租赁合同中主张一定的优先权利。
五、格式合同的问题
面对格式合同时,承租人主要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有无特别提示或特别不利的条款,如黑体字、单独一款、增加了更多违约责任的内容,二是对于一些空白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对于重要的填写内容或者是修改以后的合同条款,应当要求双方都签公章、捺手印,以保证手写部分的效力。
以上笔者提到只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一些问题,现实生活中租赁合同的签订更为复杂和繁琐。建议在签订合同时,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员草拟合同或者合同审查,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