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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去疫区出差过程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者:何叶律师|时间:2022年04月12日|分类:劳动纠纷 |2411人看过


答: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广东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指派到湖北省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同工伤。参考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指派到疫区出差(工作)的职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应当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视同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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