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虽然经营者表示在店内张贴了“无押金条,不退押金”的告示,但是经营者以消费者押金单丢失以及最初入住人员未一同到场为由拒绝为消费者退款,存在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等问题。
押金一般是对消费者违约行为的制约,是为酒店房间内财产设定的一种担保,如消费者在住宿期间造成室内设施的财产损失会从押金里扣除。
消费者如果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押金应当退还消费者,经营者未及时返还押金甚至要求之前办理入住的本人必须到场是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