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涉及借款人不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方法。借款用途关系到借款人能否按期归还借款,也是贷款人同意借款的前提。一旦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其就改变了借款合同的内容,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因此,法律规定面临此种情况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甚至与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涉及借款人不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方法。借款用途关系到借款人能否按期归还借款,也是贷款人同意借款的前提。一旦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其就改变了借款合同的内容,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因此,法律规定面临此种情况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甚至与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