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叶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20**********

  • 执业机构: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借款人是否可以随意改变借款用途?

发布者:何叶律师|时间:2022年03月16日|分类:债权债务 |1175人看过

原《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涉及借款人不按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时,贷款人的权利救济方法。借款用途关系到借款人能否按期归还借款,也是贷款人同意借款的前提。一旦借款人擅自更改借款用途,其就改变了借款合同的内容,增加了贷款人的借款风险。因此,法律规定面临此种情况时,贷款人可以通过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甚至与借款人解除借款合同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