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夫妻所有的房产如何处理,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属于婚前个人房产
1?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并且登记在其名下,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双方在结婚前,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房,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房产;
3?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并且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此房产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
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的,此房产属于赠与人个人所有。
二、属于婚后共同共有房产
1?一方在结婚前承租、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此房,虽然此房仅登记一方名字,也是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在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并且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双方的,那么此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做为共同共有人,并在房产登记中加入了受赠人,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属于婚后按份共有的房产
夫妻双方在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在离婚中应当出资计算双方各自在房产中所占的份额,按比例分配。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就是在夫妻关系期间,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共同共有的房产转卖给善意第三人,已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这种情况下是不能追回房产的,只能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造成损失的一方向另一方赔偿损失。
最后,因离婚中房产的分配比较复杂,律师根据自己在办案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尽可能的给大家解释清楚不同情况下房产的所有权,希望能给有需要的人提供帮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