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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书因口角掌掴13岁女孩,法律上如何评价?

作者:湖南野旷律师事务所时间:2023年10月2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5次举报

河南周口太康县某村村支部书记陈某走进同村村民彭某家中,在彭某13岁女儿脸上打了一下。之后,双方爆发激烈冲突。彭某喊回自己丈夫等家人,而陈某叫来丈夫和同村另外3个村民。冲突过程中,双方人员均有受伤,其中陈某鼻骨骨折。

《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案中,村支书上门对业主13岁女儿进行掌掴,大概率为轻微伤或达不到轻微伤。村支书涉嫌随意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应受治安拘留等行政处罚。而彭某丈夫打伤陈某致陈某骨折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据了解,彭某丈夫涉嫌故意伤害,已被检察院批捕。村支书陈玉玲一方,有两人刑拘在押,另有一人取保候审。

从法律角度来看,女孩的父亲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为条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

三、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

四、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五、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女孩的父亲打伤女村支书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女孩的父亲过度使用了武力的情况下,应当倾向于认定他是在正当防卫的范围内行动的。然而,也有律师认为女孩的父亲超过了正当防卫的范围,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这起事件,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裁决,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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