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
2019年,小晴与小伦经朋友介绍相识并相爱。相处两年后,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小伦发现自己的妻子经常因为一点琐事就大发雷霆。最近一段时间,小晴精神萎靡、食欲不振,甚至经常半夜情绪失控,在家大吼大叫、胡言乱语。小伦觉得妻子的表现有点异常,于是打电话给妻子的母亲询问情况。岳母只是敷衍说,小晴最近工作压力大,睡眠不好,多休息就没事儿了。
一天,小伦偶然看到了妻子的病历,这才知道,原来小晴早在2017年,也就是他们相识的两年前,就曾到过精神病专科医院就诊,当时就被确诊为双相情感障碍。小伦回想与小晴的恋爱及结婚过程,小晴并没有什么明显异常,她和她的家人也从未向自己提及精神疾病史,小伦深感这场婚姻中自己受到了欺骗。经过几天的考虑,小伦向小晴提出分居要求,小晴情绪失控、大吵大闹。小伦一气之下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与小晴的婚姻关系。
律师意见:
本案中女方患有重大精神疾病,婚前并未如实告知男方,这种情况符合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在疾病类型上,民法典将原来的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改为重大疾病。但对于重大疾病的范围,法律并未明确。适用中我们可以参照母婴保健法等规定,包括三类,一类是严重的遗传性疾病,还有指定的传染病和有关精神病,但是范围上要更宽一些。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便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结婚登记前只要如实告知对方,对方也愿意结婚的,你的婚姻就不再无效,而是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你不如实告知对方,而你所患的疾病也足以影响了对方结婚的意愿,那么对方就可以撤销婚姻。民法典这条规定通过把是否撤销婚姻的决定权交给婚姻当事人,以最大限度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从而保障婚姻的幸福美满。
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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