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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有哪些类型

作者:覃一珂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次举报

一、给付义务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而言,此类主给付义务,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解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

二、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均为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产生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解除时产生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改变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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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一珂,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擅长处理劳动争议、交通事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贵港
  • 执业单位:广西君望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50820********5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