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玉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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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青岛专职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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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婚姻索取财物,离婚时要返还么?

作者:刘玉梅律师时间:2023年08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3次举报

【案例】甲男与乙女结婚,婚前应乙女家要求给了 5000 元彩礼, 婚后共同生活一年,乙女起诉离婚,甲男要求返还彩礼能否得到支持?

【分析】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夫妻,如果生活没有特殊困难, 不能在离婚时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婚姻法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对方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只有三种情形: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也就是说,对于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有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才可以在离婚时要求 对方返还彩礼。本案,已结婚并共同生活,故返还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刘玉梅律师,女,毕业于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山东青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2年上市公司法律工作...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山东青凯(崂山)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0220********83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