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邢永宽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22日 32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费X诉刘X民间借贷一案,双方没有借条,没有借贷合意,事实上是费X通过在某公司上班的刘X代持理财产品。受托人刘X已经向委托人费X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现因第三人原因未返还款项,刘X已经向费X披露第三人,费*可以行使刘对第三人的权利。刘X因宏**川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案涉款项已经向公安机关报案,刘作为受托人应当与费一同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由费行使案涉款项的相关权利。现费X坚持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向刘X主张权利,因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应驳回费**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