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东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3081525192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盗窃罪量刑标准,累犯加重情节标准

作者:刘昊东律师时间:2023年06月1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7次举报

夏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桂02XXX刑初XXX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作案三次,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3720元。

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6年10月21日,被告人夏某某因起诉书指控的第3起盗窃行为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行政拘留10日。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是累犯,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梁某、韦某、黄某的报案陈述材料,相关的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说明,被盗电动自行车行驶证、被盗手机购机发票复印件,归案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XXX)西刑初字第41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方法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两起系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二、责令被告人夏某某退赔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XX80元,退赔被害人韦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刘昊东律师 已认证
  • 13081525192
  • 内蒙古蒙晟睿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3年

  • 平台积分

    584分 (优于71.73%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篇 (优于87.65%的律师)

版权所有:刘昊东律师IP属地:内蒙古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758 昨日访问量:2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