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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之诉

发布者:刘昊东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2日 186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详细情况 2006年期间,A公司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大窑沟矿区的探矿权(证号:1500000710294)。2008年1月19日,委托我方的公司、A公司、案外人共同签订《转让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将大窑沟矿区的矿产权(包含已获得的探矿权及将来能够获得的采矿权)转让给委托我方的公司,转让价款为2300万元。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内,A公司将矿区现有的采矿证书及地质资料提供给委托我方的公司后,委托我方的公司及案外人共同向A公司支付1300万(其中委托我方的公司支付700万,徐建中支付600万,在委托我方的公司取得采矿权证后,委托我方的公司向案外人支付600万)。委托我方的公司在取得采矿证后3日内,委托我方的公司向A公司支付剩余转让款1000万,至此双方购矿行为完毕。同时,A公司保证所转让的矿区具备合法的开采权,协议签订时委托我方的公司支付首批(700万)转让款后,委托我方的公司进入矿区进行前期建设准备,A公司配合委托我方的公司开展经营工作。如A公司未能将采矿权证办理至委托我方的公司名下,致使委托我方的公司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委托我方的公司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全额退还委托我方的公司转让款、并按所付价款每日千分之一自A公司收到款项之日起计付违约金,并有权要求A公司赔偿实际投资及预期利润损失。案外人为A公司履行上述协议内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转让协议》签订后,委托我方的公司向A公司支付700万,但案涉大窑沟矿区原矿石含铁量低于国标,A公司未能办理采矿权证,导致委托我方的公司前期进入矿区时搭建的设备、建设的工程、入驻的人员等一系列投资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2012年5月31日,委托我方的公司、A公司、担保人、案外人签订《合同解除及清算协议书》,各方约定因A公司根本性违约行为,委托我方的公司与A公司解除《转让协议》,双方清算后,A公司向委托我方的公司返还已付的700万元,支付违约金1113.7万,赔偿实际损失18364260.53元,上述金额合计36501260.53元,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付款的,A公司按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向委托我方的公司支付应付款利息。担保人、案外人为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各方就上述协议签订的《合同解除及清算协议书》签订《还款协议书》,协议中再次明确,A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偿还委托我方的公司3650万元,逾期付款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承担应付款利息,担保人、案外人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时,各方均同意将《还款协议书》提交公证机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2012年5月31日,在委托我方的公司、A公司、担保人、案外人四方共同申请下,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X号公证书,对《还款协议书》进行公证,A公司明确表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此后,A公司并未依约履行义务。2012年7月3日,经委托我方的公司申请,内蒙古自治区公证处出具X号执行证书。2012年11月10日,委托我方的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X号债权文书,执行标的为3650万元。2012年12月19日,呼市中院向A公司发出(2012)呼法执字第X号执行通知,之后开始进入执行程序。2013年3月22日,委托我方的公司与A公司、徐建中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各方在法院执行局签订《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A公司与徐建中各自在2013年4月20日前向委托我方的公司支付1825万,并承担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但均未履行。2013年10月23日,东方矿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与各方签订《协议书》,东方公司作为新增的担保人对A公司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021年,A公司向呼市中院起诉,再次要求不予执行公证书。经我方代理,呼市中院裁定驳回起诉其全部诉讼请求。 二、点评 如何准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正确认定本案事实的关键。 三、建议 对部分重要合同应当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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