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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赵君男律师 时间:2024年11月08日 15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自诉人:王L,女,1961 年出生,高中文化,职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代理人赵君男。
被告人:杨B,男,1962 年出生,大学文化,天津市普泰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yh里,指定辩护人李*;石P,女,1988 年出生,小学文化,无业,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yh里 20 -,指定辩护人祝**。
案件受理与审理情况:2024 年 1 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
诉求:被告人杨B、石P犯重婚罪,追究刑事责任。称杨B与自己于 1985 年结婚,婚后育有残疾一子,杨B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石P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生育二子,且杨B为石P购置房产等,石P明知杨B有配偶仍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
证据: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录音、不动产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记录、出生医学证明、当事人笔录、证人证言(刘XH、杨YM、李YY、李GS等)、治安调解协议。
杨B辩称:不认可自诉人所述,称与石P是借腹生子关系,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有错误但不构成重婚罪,自己陪护生病儿子、给抚养费等,与自诉人感情破裂且闹离婚,回家次数少。
杨B辩护人意见:杨B不构成重婚罪,与石P未结婚、未以夫妻相称,只是为照顾孩子搭伙居住,不具备重婚罪主客观要件。
石P辩称:与杨B是代孕关系,自己是保姆身份,不认可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只是为看孩子。
石P辩护人意见:石P不构成重婚罪,杨B与石P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是基于代孕和抚养孩子的非法同居,同居不具长期性等,石P主观无结婚或以夫妻名义生活意愿,希望考虑孩子抚养问题。
查明事实:王L与杨B 1985 年结婚,育有一子杨YF。2018 - 2019 年石P到杨B公司工作并知晓其婚姻状况,因杨YF患病,杨B与石P商议生育孩子,石P 2020 年 1 月生育一子,后又于 2021 年 8 月生育一子,2021 年 4 月起二人在津南区咸水沽镇yh里小区租住共同生活,期间杨B为石P购置房产,孩子入园时二人以父母身份登记并接送等,2022 年 7、8 月杨B带石P及孩子与朋友进餐。
证据认定: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结婚证、不动产权证书等一系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案件有关联,法院依法确认,但对自诉人部分证据(微信聊天照片、记录、录音)及石P辩护人部分证据(银行流水、照片)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评判:多名证人证言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实二被告人长期稳定公开共同居住并生育二子,足以使公众相信其为夫妻关系,二被告人及辩护人相关辩解和意见与证据相悖,不予采信。
判决:被告人杨B、石P构成重婚罪,属共同犯罪。杨B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石P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判决可在十日内上诉。同时列出了判决所依据的《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自诉人王L,女,1961年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高中文化,职工。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君男,天津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石P,女,1988年生于山东省东平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
指定辩护护人祝**、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自诉人王L以被告人杨B、石P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承院于2024年1月了日业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体法不公开升庭审理了水案,自诉人王L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君男,被告人杨B及其指定辩护人李*,被告人右平及其指定辩护人祝**列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王L诉称,自诉人王L与被告人杨B自由恋爱,双方于1985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且为一级残疾。在二人奸姻存续期间,自2021年4月19日开始,被告人杨B离家与被告人石P在津南区租房居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自此,杨B便没有回过家,即使孩子生病也从未照顾及支付抚养费。石P原为杨B企业员工,在明知杨B有妻子的情况下,与杨B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二子。自诉人多次与杨B理论,要求其停止不道德的行为。被告人杨B不仅不听劝告,还多次辱骂自诉人,逼迫自诉人与其离婚。二被告人为了达到逼迫自诉人的目的,多次通过微信侮辱、制造矛盾等方式,对自诉人及其儿子在精神上加以虐待。自2021年4月19日二被告人正式同居至今,曾将杨B母亲接到租住房屋共同生活。二被告人共生育二子,2020年1月生育一子杨宇石,2021年8月又生育一子杨宇涵,并于2021年11月在大港为杨宇涵百天摆桌宴请亲朋好友。2021年3月,杨B带着石P及杨宇石前往山东石P老家、石家庄杨B老家及杨B母亲老家。杨B在与石P处于事实婚姻期间,不仅为石P找公司代缴纳社会保险、陪护生产,还为其租赁房屋、雇佣保姆、购买生活必需品。2022年3月2日杨B为石P购买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尚湖苑12-1-304号房屋一套。自诉人与被告人杨B系合法夫妻,而二被告人又存在事实婚姻关系。被告人杨B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被告人石P明知杨B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同居期间育有二子,杨B与石P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1.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照片、录音;2.不动产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记录;3.出生医学证明,被告人杨B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被告人石P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自诉人王L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人刘XH、杨YM、李YY、李GS的证言,治安调解协议。
被告人杨B辩称,自诉人所述不符合事实,石P给其生孩子其给石P钱,二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认为其有错误但是不认可构成重婚罪。其与自诉人之子杨YF因病抢救和康复均是其陪护,其每个月给杨YF很多抚养费、工资,其未摆桌宴请亲朋好友,其接母亲到天津来是尽赡养义务。2021年自诉人把钥匙拿走了并把钥匙换了,其与自诉人总闹离婚,其回家次数很少。从2003年到2008年孩子生病期间,其与自诉人的感情在崩溃边缘,自诉人得病,其自己在工厂打拼,自诉人及孩子现在的生活都是其提供的,其问心无愧。
辩护人李*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对自诉人控诉的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被告人杨B不构成重婚罪,请求法院驳回自诉人对被告人杨B重婚罪的指控。被告人杨B与石P并未结婚,二人未宴请朋、来以头妻相称,双方为借腹生子关系,不具备重婚罪的客观要件,被告人杨B与石P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二人只是为了照顾孩子在租住的房屋内搭伙居住,杨B只是为了给杨家留下后代、不具备重婚罪的主观要件。
被告人石P辩称,其与杨B之间是代孕的关系,其不认可自诉人提出的其与杨B系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与杨B共同居住是为了看孩子,其实际身份是保姆。
辩护人祝**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认为石P不构成重婚罪,应依法宣告石P无罪。杨B与石P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杨B仅因受传统观念影响,在儿子患病可能无法生育的情况下,为了传宗接代而与石P协商,由石P为杨B生子,杨B给付费用。二人同居行为不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且不以夫妻生活为目的。被告人石P主观上没有与杨B结婚或以夫妻名义生活的意愿,二人生子后的偶尔同居行为均系出于抚养孩子需要。现在案证据中没有邻居认为二被告人是夫妻关系。二被告人系基于代孕和抚养照顾孩子而有的非法同居行为。如果法庭认为石P有罪,希望综合考虑孩子抚养问题。当庭提供银行流水及照片,证明被告人杨B因生孩子给付石P钱款及孩子受伤的情况。
经审理查明,自诉人王L与被告人杨B系自由恋爱,后于1985年5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杨YF。2018年年底至2019年年初间,被告人石P到天津市普泰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工作与被告人杨B结识,并知晓杨B与王L系夫妻关系。因杨YF患病,被告人杨B与石P商议由石P为其生育孩子,后石P于2020年1月10日生育一子杨某石。后被告人杨B、石P商议决定再生育一子,并自2021年4月起,二人于津南区咸水沽镇yh里小区*-3-**1号租住并共同生活。
期间,被告人杨B之友刘XH曾至二人租住处见到被告人杨B、怀有身孕的石P及二人之子杨某石。后被告人石P于2021年8月12日又生育一子杨某涵。2022年3月,被告人杨B出资为石P购置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尚湖苑12-1-304号房产。2022年7、8月间,被告人杨B曾携带石P与二人之子至石家庄与刘XH、杨YM等朋友共进餐。且杨某石、杨某涵先后入园,二被告人以父母身份进行入园登记并日常接送、参加幼儿园活动。
本案经自诉人王L报警案发,二被告人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南环路派出所电话传唤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22年7月27日,王L到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南环路派出所报警,称其丈夫杨B与另一女子石P生活、居住在津南区咸水沽镇yh里小区,后办案民警电话联系杨B、石P到南环路派出所配合调查的情况。
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相关人员的身份情况。
3.结婚证,证明杨B与王L于1985年5月2日登记结婚。
4.不动产权证书、天津商品房买卖合同、入住收楼记录,证明津南区八里台镇天嘉湖北侧尚湖苑12-1-304号权利人为石P,入住收楼记录业主/业主代表签名为杨B。
5.出生医学证明,证明杨某石出生于2020年1月10日,父亲为杨B,母亲为石P;杨某涵出生于2021年8月12日,父亲为杨B、母亲为石P。
6.幼儿基本信息表,证明杨某石、杨某涵入园登记的基本信息,其中记载杨某石出生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住yh里*-3-**1,父亲为杨B,母亲为石P,日常接送幼儿家长为杨B或石P,并由杨B签字确认;杨某涵出生日期为2021年8月12日,住yh里*-3-**1,父亲为杨B,母亲为石P,日常接送幼儿家长为石P,并由石P签字确认。
7.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治安调节协议,证明2021年4月19日,公安津南分局北闸口派出所接王L报警,经查王L与石P于当日8时许因感情问题在北闸口镇正营开发区发生纠纷,后二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情况。
8.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杨B、石P无前科,非网上在逃人员。
9.证人刘XH的证言,证明其与杨B和王L都是邻居、朋友,杨B和王L现在还是夫妻关系,但是分居了。二人都提出过离婚。2021年2、3月份,王L让其去劝劝杨B,其来到津南区yh里小区杨B租住的房屋,见到了石P和杨某石,杨B当时没有过多介绍,但是石P和杨B生活在一起的景象很明显,当时石P还怀着老二。过了一个月,其与杨B、石P还去了一趟石P老家山东。2022年7、8月份,杨B带着石P和孩子回石家庄请其、杨YM、杨J吃了一顿饭。杨B跟王L有一个儿子因生病痴傻了,杨B觉得无后了,就找到了石P,想让她生育一个儿子,杨B就和石P生活在一起了。杨B带石P来过石家庄接杨B母亲回天津。
10、证人杨YM的证言,证明其与杨B、王L是发小,杨B与王L是夫妻关系。2022年7、8月份,杨B带着一名女子和一个小孩回石家庄了,请其、刘XH、杨J吃饭。杨B当时没有介绍,在其见到该女子大概二年前,其就听别人说过杨B在外面找了一个女的。其听刘XH说有两个儿子。
11.证人李YY的证言,证明其居住在yh里小区,看见过yh里*-3-**1的邻居,该户居住着一名老太太,一名中年男子、一名年轻女子和两个男孩。中年男子比女子大很多,说不好是否为夫妻。其看到过女子给孩子喂奶,应该是孩子的母亲,该男子是不是父亲说不好。中年男子和年轻女子在一块生活居住得有一年多了。
12.证人李GS的证言,证明其是yh里*-3-**1的房主,该房屋其于2021年4月1日出租给石P了。2021年3、4月份,石P怀着孕还带着一个小男孩。其没有见过石P的丈夫,石P说她对象在北闸口镇工作。2021年10、11月其拿东西时看见石P和孩子在家。
13.证人马Y的证言,证明其系杨某涵幼儿园主班老师,其有孩子母亲石P的微信和电话,家长群里有母亲。日常是母亲接送的比较多,孩子父亲送杨某涵哥哥,母亲送杨某涵。有时孩子父亲接哥哥的时候也顺便将杨某涵接走。入园报名后,其到杨某涵家中家访过,他家住yh里,当时家里有孩子父亲、孩子哥哥,杨某涵和母亲到公园玩去了。关于杨某涵的作息、习惯、过敏情况是孩子父亲告知的
14.证人高YF的证言,证明其系杨某石幼儿园主班老师,其有孩子母亲石P的微信和电话,家长群里有母亲。上学期是孩子母亲接送、近期是孩子父亲送、父亲接,有一次幼儿园活动日是父亲来的,上学期家长开放日是父亲来的,本学期开放日是孩子母亲来的,杨某石刚上学的时候,如果是父亲接的话,孩子母亲会提前告知一下。
15.自诉人王L在公安机关的陈述,证明其与杨B于1985年5月2日登记结婚,有一个儿子杨YF,二人仍是夫妻关系。2021年2月6日,其丈夫杨B电话告知其最近一段时间不回家,其询问原因,他说在外面有孩子了,现在必须去照顾孩子。他说明这个事后偶尔回一次家。直到2021年4月19日,石P到公司去闹事,他就没回过家了。2021年10月份,其在yh里发现了杨B的车和租房合同,其认为杨B犯重婚罪,所以报警了。
16.被告人杨B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其与王L是夫妻关系,分居两年了但没有办理离婚。其与王L是1985年在石家庄登记结婚的,婚后生了一个儿子杨YF。2006年,其与王L的婚姻已经名存实亡了,那时候杨YF正在上大学,想着等孩子毕业后再去办离婚。杨YF大三那年脑出血,其忙着带孩子治疗、康复,就一直到现在也没离婚。期间王L提出过三次离婚,后来都反悔了。其不想通过法院判决方式,想协议离婚但是没有达成共识。2018年底,石P到其厂里上班干操作工,其为了传宗接代,但是杨YF有残疾,所以想让石P给其代孕,其与石P商量,她生一个孩子,期限一年,费用10万到20万。2020年6、7月份,其和石P一周在一起两三天,2021年4、5月份,其和石P每天都生活在一起。2020年1月,石P给其生了一个儿子,叫杨某石,2021年8月又生了一个儿子,叫杨某涵。石P在厂里工作时,能看到其和王L,知道其与王L是夫妻关系。2021年3、4月份,王L让刘XH来天津,在其租住的房屋内,刘XH见到了石P。其没有给刘XH介绍其与石P的关系,其只是跟刘XH说其为了传宗接代跟石P要个孩子。当时老大已经出生了,石P怀着老二。2021年3、4月份,其让刘XH跟其一起回过石P老家,其没有见石P的家人,让刘XH去是帮忙带孩子。这两三年其带石P出去吃饭应酬过一两次,她自己一个人弄不了两个孩子,其只能带着石P。在饭桌上其不介绍石P,别人也不问。其与石P现在居住在yh里租住的房子内,吃饭时一起,睡觉时分屋,其与石P有过性生活,但是很少,因为其知道正常生理需要和性行为对情绪的安抚。
17.被告人石P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明2018年年底、2019年年初,其到杨B厂里上班认识了杨B。其知道杨B有妻子,叫王L,还知道他们两人有一个残疾儿子。杨B为了传宗接代让其给代孕,期限一年给其10万元,如果能生出孩子就再给10万。其同意后,大概在2019年3、4月份,杨B在北闸口御惠园租了一间房,其很快就怀孕了。2020年1月,其生了第一个孩子杨某石,杨B每月给其三千至五千的生活费,他每周过去两三天看孩子。后来其越养孩子越有感情,其不想给杨B了,杨B不同意,杨B与其两人商量再生一个,分开时一人一个。2020年10、11月,其又怀老二了,2021年8月,其生育了杨某涵。2021年4月,其去厂里找杨B,想让他把杨某石带走,因为其怀着老二,再带着老大弄不了,而且之前商量的也是第一个孩子生下来杨B就带走,但是王L在厂里就急了,还闹到了派出所。这件事发生后,杨B就搬过来,与其居住生活在yh里*-3-**1号,共同照顾抚养孩子了。共同居住后,其与保姆一样,洗衣服做饭带孩子,杨B白天上班,晚上,其与杨B一人带一个孩子在两个屋睡觉。从其答应给杨B生孩子,其就不工作了,杨B按月给生活费,没有孩子时每个月两三千,生完孩子每个月一万。其带着孩子见过杨B的母亲、弟弟、刘XH、杨YM。杨B没有见过其亲戚朋友。杨B没有跟他的亲戚朋友介绍其,这些人也不问。
1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办案民警对二被告人居住地进行现场勘验并拍摄照片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证人证言、自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系对案件事实的各自表述,本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予以认定。对于自诉人提供的微信聊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的证据来源及证明目的,对于石P辩护人提供的银行流水、照片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针对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结合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综合分析评判如下:
关于被告人杨B、石P的行为是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本中,多名证人的证言可以证实二被告人在租住场所共同起居且不刻意隐瞒二人同居生活的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可以证实被告租住的场所能够正常进行起居、做饭等家庭生活,且二被告人二人生育二子、共同居住并偶尔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亦予以认可。被告人长期、持续、稳定、公开地共同居住,并生育二子,足达到使社会公众有合理理由相信二人系夫妻的程度。二被告人于二人没有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系代孕关系、石P系保的辩解及二辩护人此方面的意见,与在案证据相悖且不合常理,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B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告人石P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属共同犯.罪 白诉人王L控诉被告人杨B、不重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量刑时一并考虑二被告人在本案中的行为、认识,并综合相关未成年人需照料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白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三款,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B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被告人石P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
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D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
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君男,天津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B,男,1962年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大学文化,天津市普泰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法人。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5号30栋4单元203号,住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yh里*-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