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虞JL,1942 年 6 月 13 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了天津存合律师事务所的赵君男和刘**作为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津JYYY家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天津海河教育园区,法定代表人是张*,委托了天津**律师事务所的杨*和朱**作为诉讼代理人。
立案时间为 2024 年 2 月 20 日,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虞JL称在参观被告公司后,签订了《股东权益分红协议书》,并支付了投资款 100 万元和预交服务费 20 万元,但协议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本金及利息,故而提起诉讼。
款项退还方式:被告需返还原告总计 120 万元(投资款本金 100 万元及预交服务费 20 万元),从 2024 年 5 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 8 万元直至付清。
违约条款:若被告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需以未付款总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2 倍支付自 2024 年 5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费用分担: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 7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共计 12800 元,原、被告双方各承担 6400 元。由于原告已预交全部费用,被告需在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给原告其应承担的部分。
该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照调解协议履行各自义务,若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据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