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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滁州XXXX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发布者:孟维生律师 时间:2026年03月06日 1342人看过 举报

2026-03-06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仲裁机构:滁州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开庭日期:未载明具体日期,已审理终结

裁决日期:未载明具体日期,已在裁决书中明确裁决结果

二、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某某,男,住安徽省XX

委托代理人:孟维生,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滁州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XX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金律师,安徽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案件起因

申请人刘某某20227月入职被申请人滁州XXXX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月平均工资6750元。2024122日,被申请人在未与申请人协商的情况下,将其从焊工岗位调至打磨岗位,并降低劳动报酬。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强行调岗降薪且未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协商未果,于2024125日向被申请人递交《被迫离职通知书》后离职。申请人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

四、仲裁审理过程

申请人当庭变更请求:第二项请求变更为支付3个月经济补偿金20018.49元;撤回第三项补缴社保的请求;并更正工资为6750元。

被申请人答辩

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存在未签订合同情形;

调岗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申请人不能胜任焊工岗位;

申请人自愿放弃社保缴纳,工资中已包含社保补贴,不应再主张经济补偿。

争议焦点

被申请人调岗降薪是否合法;

申请人是否属于被迫离职;

被申请人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仲裁庭认定事实

双方于202272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三年;

合同第二条约定被申请人可按规定调整岗位,但应与申请人协商;

合同第十条约定工资6200/月,社保医疗补贴800元,合计7000元;

合同第十八条约定,被申请人不能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申请人可解除合同;

2024122日,被申请人未经协商将申请人从焊工调至打磨岗位,工资降低;

2024125日,申请人递交《被迫离职通知书》后离职;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25个月,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6672.83元。

六、仲裁裁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滁州XXXX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申请人刘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16682.08元。

二倍工资请求:因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予支持;

社保补缴请求:申请人撤回,予以允准;

裁决性质:终局裁决,劳动者可于15日内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可于30日内向中院申请撤销。

七、孟维生律师办案心得

证据链完整是维权核心:本案中,申请人提供了工资统计表、银行流水、处罚通知单、被迫离职通知书及送达凭证、录音证据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为仲裁庭认定调岗降薪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

精准把握法律适用节点: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协商调岗抗辩,代理人紧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协商一致的规定,指出被申请人单方调岗降薪行为违法,构成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符合被迫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

灵活调整仲裁请求策略:在庭审中,根据证据情况和法律分析,及时将赔偿金请求调整为经济补偿金请求,并撤回补缴社保请求,既避免了对己不利的争议焦点,也提高了裁决的可行性。

放弃社保条款的有效反驳: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人自愿放弃社保抗辩,代理人指出社保缴纳属于法定义务,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该约定无效,成功削弱了被申请人的抗辩理由。

注重程序权利的行使:在被申请人调岗后,申请人及时通过现场交付、短信、微信、邮寄等多种方式送达《被迫离职通知书》,并保留送达凭证,为证明被迫离职提供了程序性保障。

终局裁决的快速维权优势:本案适用终局裁决程序,裁决生效后即可申请强制执行,避免了冗长的诉讼程序,体现了劳动仲裁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高效性


孟维生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协会员。拥有近10年法律工作经历,其中公安机关任职6年,深度参与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24107726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1341120241077262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