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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诉沈某某合伙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孟维生律师 时间:2026年02月28日 230人看过 举报

2026-02-28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安徽省XX县人民法院

开庭时间: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章某某,男,1992年出生,住浙江省龙港市

原告代理人:陈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1992年出生,住安徽省XX

被告代理人:孟维生律师,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豪杰(实习律师)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1. 合伙协议签订情况

202437日,章某某与沈某某签订《合伙人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100万元经营XX快递集包项目,项目地址位于江苏省XXXX区。章某某出资94.5万元,占股80%;沈某某货币加技术方式出资5.5万元,占股20%

2. 合伙终止与争议

20245月,因项目经营困难,双方同意终止合伙关系。章某某诉称:

项目亏损30余万元,因沈某某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亏损;

某某曾以缴纳押金为由向其索要20万元,后仅退还17.5万元,余款2.5万元未归还。

某某辩称:

根据合伙协议,亏损应由合伙财产先行清偿,不足部分按出资比例分担;

某某未能证明其存在重大过失;

剩余2.5万元应与沈某某垫付的各项费用相互抵消。

三、法院查明的事实

双方于202437日签订合伙协议,项目于同年5月终止。

经清算,合伙财产仍有剩余,亏损已由合伙财产覆盖。

某某曾从章某某处支取20万元,后返还17.5万元,剩余2.5万元未归还,且双方确认该款项不属于章某某的出资。

四、法院判决结果

1. 关于30万元亏损的诉求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及合伙协议第四条、第九条约定,亏损应优先由合伙财产清偿。章某某主张亏损系沈某某过错造成,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

2. 关于2.5万元押金的诉求

法院认定,该款项不属于合伙财产,沈某某占有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沈某某主张与其他费用抵消,因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3. 判决主文

一、被告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章某某返还25,000元;

二、驳回原告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 诉讼费用承担

案件受理费6175元,由原告负担5700元,被告负担475元;

原告预交6175元,法院退回475元;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法院交纳475元,拒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五、孟维生律师办案心得

作为被告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维生律师在本案中的辩护策略和办案经验值得总结:

1. 紧扣合同约定,厘清责任边界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亏损的承担方式。孟律师紧扣《合伙人投资合作协议书》第四条、第九条关于债务承担亏损分担的约定,明确指出亏损应由合伙财产先行清偿,不足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否定了原告要求被告单方承担全部亏损的主张。

2. 强调举证责任,击破原告主张

原告主张亏损系被告重大过失所致,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孟律师引用《民法典》及《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强调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成功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

3. 区分法律关系,避免混淆抵消

针对原告提出的2.5万元押金返还请求,孟律师试图主张与被告垫付费用抵消。但法院认为该款项不属于合伙财产,且与合伙财产分配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予支持。此点虽未胜诉,但也提醒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应提前梳理款项性质,避免混淆。

4. 稳妥应对清算问题,保留后续权利

法院虽未在本案中处理合伙财产分配问题,但明确提示被告可另案处理。孟律师在庭审中保留了被告对剩余合伙财产分配的诉讼权利,为后续维权留下空间。


孟维生律师,法学与管理学双学位,中国法学会会员、全国律协会员。拥有近10年法律工作经历,其中公安机关任职6年,深度参与大...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滁州
  • 执业单位: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11202410772627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
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
13411202410772627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工伤赔偿、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