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婧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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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怎么处理

作者:顾婧斐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70次举报
2024-05-23

  展望我国房地产的发展,许许多多放眼未来的投资者早早乘着“东风”买下房产,如今价值“水涨船高”。

  离婚案件,双方对房产价值有争议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离婚双方对房价有争议,灵活采取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式确定和处理财产。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律师补充: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规定,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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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婧斐律师深耕法律行业数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丰富的实务办案经验,始终秉持专业、诚信、高效、严谨的执业理念,以维护...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安徽-淮南
  • 执业单位:安徽知柏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40420********38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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