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起诉夫妻一方承担另一方的婚内债务,法院这样判!
基本案情:张三(化名)与李四(化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7月1日离婚。张三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2019年2月26日、2019年12月6日向王五(化名)借款共计11万余元,并于2020年4月1日向王五出具借条一张。2021年6月7日,张三向王五出具《甲乙双方协议补充借条说明书》,后张三偿还共计2.5万元。王五经向张三多次催讨未果后,认为李四与张三系夫妻关系,应共同偿还债务,遂将张三及其前夫李四告上法庭。王五还向本院起诉要求李四即张三的前夫共同偿还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法律服务费、诉讼费。
法院裁判:张三、李四已于2019年7月1日离婚,其中发生在张三与李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李四既未追认,张三也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王五也未能举证证明张三向其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于王五要求李四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服务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张三应当向王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例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且该款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出借方又不能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