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付款交付在前结婚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最近有客户咨询这样一个问题,说是8月份他以自己一个人的名义认购一套商品房并支付了购房定金,10月份他和认识一年多的女朋友办了结婚酒席,11月份在销售通知后他去交了首付款以及办理银行按揭手续,12月份领取结婚,次年1月份网签商品买买卖合同并于3月份完成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他的问题是这套商品房是否为夫妻婚后共同财产。
如果我们机械地以婚前还是婚后购买房屋去认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就很难体现立法目的和精神,因为之所以法律对夫妻之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作区分,关键在于维护夫妻双方的平等地位,机械地认定婚后买的房屋都是共同财产,显然有可能违背一方真实意愿,也可能引起通过结婚不劳而获的人钻空子进而引发诸多矛盾和争议。
其实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当中还是很少的,但是它既然存在,我们还是要提供一个合理性的分析意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这一规定限于一方婚前已签订买卖合同并且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情形,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会认定为房屋归该方。根据这一规定,以上述客户的情况为例,我们应该结合购房首付款和按揭情况情况对房屋归属进行认定,如果客户以个人财产支付的首付款,一般会认定为房屋归客户一方,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如果首付款是双方共同支付的或者说另一方承担了首付款的一部分,那么应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