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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费纠纷案

发布者:庞文武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 |52人看过

【案由】赡养费纠纷案

【关键字】生活困难 赡养费 经济能力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某

被告: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

杨某某1、杨某某2、杨某某3、杨某某4四被告均是原告的亲生子女,并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每月享受农村养老金补贴人民币100元。目前寄养在某某养老院,但养老院的寄养费每年有变化,目前无法确定。因四被告对原告赡养事宜有争议,故涉讼。

原告杨某某诉称,四被告均系原告与配偶沈某某(已故)所生子女,并由原告抚养长大,现原告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目前寄养在某某养老院。2009年开始,原告本人已无力承担养老院费用,故诉请判令四被告负担原告的寄养费人民币440元;四被告共同负担原告今后的医药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的护理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杨某某1辩称,愿意对原告尽赡养义务,因其退休后收入有限,家庭较困难,故只同意承担原告所有费用的四分之一。

被告杨某某2辩称,四被告曾经约定,由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负责赡养父亲杨某某,被告杨某某、杨某某负责赡养母亲沈某某。现在其丈夫是残疾人,其本人务农,经济条件较困难,故愿意平时多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但不同意承担原告的寄养费、医药费和护理费。

被告杨某某3辩称,其本人是残疾人,自理能力差,生活基本依靠丈夫,其无能力承担原告的寄养费、医药费和护理费。

被告杨某某4辩称,其和被告杨某某曾约定,由兄弟两人负责父亲生活上的一切费用,目前虽然家庭条件一般,但为了家庭和睦,兄弟姐妹之间不再发生矛盾,愿意继续由其和被告杨某某平均负担原告的各项费用,或者由其全部承担原告的一切费用。

【裁判】

经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发生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本案原告年老体弱,生活发生困难,四被告理应尽赡养之义务,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本案中,考虑到第二、第三被告经济条件较差,且第二被告丈夫和第三被告均系残疾人,对于第二、第三被告所承担原告的赡养费用可酌情予以减少,所减少部分由第一和第四被告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2009年1月起,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某某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每月各承担原告杨某某在庙镇方顺养老院寄养费的八分之一,给付方法:于每季度首月付清该季度的费用;

二、原告杨某某今后医药费及生活不能自理时产生的护理费由第一被告杨某某、第四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三;第二被告杨某某、第三被告杨某某各负担八分之一。

【法理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赡养费纠纷案。在当今社会,由于很多家庭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着代沟,当父母年老、子女成家时,赡养问题就成为摆在父母与子女之间非常尴尬的问题,按照传统的道德观念,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尽赡养之责本是天经地义,然而现实中往往事与愿违,因赡养费纠纷而涉诉的数不胜数。

本案事实较简单。原告与四被告之间是父子关系,原告配偶已过世,现原告寄养在某某养老院,2009年始原告本人已无力承担养老院费用,而四被告也因各自赡养费的纠纷而未尽赡养之责,现原告要求四被告尽赡养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条规定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之一的父母,无权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本案中原告已丧偶,也丧失了劳动能力,只能每月享受微薄的农村养老金补贴人民币100元,无力承担养老院的寄养费、医疗费与护理费,可以说完全符合以上的两个条件,子女是应尽好赡养义务的,这不仅是道德上的约束,而且是法律上的一种强制性的义务。

因此,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四被告应如何共同负担对原告的赡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履行赡养费方面要以赡养人的实际能力为限,由赡养人与被赡养人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综合认定。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并未达成赡养费的一致意见,因而诉诸法院。先分析原告的实际需求,其仅仅希望四被告承担其今后的寄养费、医疗费与护理费,应该说要求是很正当的,并非苛求。再分析四被告各自的经济能力。第二被告因为其丈夫是残疾人,而第三被告则因为其自身是残疾人,生活条件本身就很困难,而第一被告与第四被告相对于第二、第三被告而言,经济条件更好,据此,可以要求第一被告与第四被告支付更多的赡养费,而要求第二被告与第三被告支付相对较少的赡养费,应该说,这并非固定的。如果四被告的经济条件在日后变化的话,应酌情增加或者减少各自的费用。本案中法院对四被告各自支付赡养费数额的判决是很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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