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李德才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8日 177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陈X、范X、庄X、林X
辩护人:李XX,四川XX律师
审理经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白检公诉刑诉(2019) 29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范X、庄X、林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白 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X、张X出庭支持公诉,四被告人及被告人林X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 年 8 月初至2019 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陈X分别伙同被告人范X、庄XX、林X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华金大道XX副食店内以盈利为目的,利用捕鱼机、转转机等赌博机型开设赌场。 经核实被告人陈X共计获利约57970元,被告人范X共计盈利15000元,被告人庄X共计盈利40000 元,被告人林X共计盈利2970元,四人共计盈利115940元。
审理查明:
经认定,查获的3台捕鱼机、转转机均具有赌博功能,均为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2019年3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陈X传唤至大弯派出所调查处理;2019年3月18日,民警将被告人范X传唤至大弯派出所调查处理;2019年6月17日,民警在青白江区同 心大道一工地将被告人庄X挡获;2019年6月28日,民警在宜宾西XX进站口将被告人林X挡获。为支持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相关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以及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明,请求本院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陈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范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庄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林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林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2、被告人林X认罪悔罪,并自愿退缴违法所得及预交罚金;3、被告人无刑事犯罪前科。综上,提请法庭对被告人林X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X分别伙同被告人范X、庄X、林X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各违法所得累计分别已达5000元 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林X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陈X、范X、庄X犯罪违法所得均在30 000元以上,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系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承担刑事责任。四被告人被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X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被告人范X、林X退缴了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林X在律师的辩护下,辩护意见被采纳,林X避免重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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